无棣县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维修管理,确保小区的房屋及设施设备保持良好状态,保证业主权益不受损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维修管理。
第三条 无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称“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小区物业维修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回购的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维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维修范围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维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或供货商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届满后由住房保障中心承担。
第六条 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房屋外墙、楼道台阶、楼道墙、室内墙、楼顶、地下室、供暖主管线、小区道路、绿化、楼宇门、物业楼及物业办公用水电、 警卫室及电子门挡、锅炉房及锅炉设备、水表及水表井、消防栓、箱式电表、路灯、垃圾箱、上下水管道、化粪池、商业门市及门市水电设施、通讯、有线等设施。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室内及小区配套门市的一次性配套设施的维修,由承租户和门市承租户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个人承担。
保障性住房室内及小区配建门市的一次性配套设施包括:水龙头、电灯、开关、电源插座、座便器、菜盆、洗脸盆、室内门窗及玻璃、窗户纱扇等。
第八条 住房保障中心不定期对承租户室内一次性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承租户应保证一次性设施设备状态完好。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九条 小区物业公司负责接待承租户日常报修申请,物业公司对报修内容要进行详细记录,并根据维修内容及时安排人员实施维修。
第十条 小区公共部位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应执行先报批、后实施、再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或更新,由住房保障中心作出维修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在财政审定的维修费范围内组织实施维修,维修材料由住房保障中心统一购置。
第十二条 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完毕后,由物业公司维修人员填写《廉租住房(公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明细表》,对维修项目、维修部位、所用材料等内容如实记录,物业公司负责人或监管验收人员对维修内容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小区物业公司每月要将《廉租住房(公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明细表》报住房保障中心,由住房保障中心每月将小区维修情况汇总后报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公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明细表》是小区物业公司报销维修费用的依据,如不按规定填写维修项目或维修内容填写不详细、不规范,住房保障中心将不予拨付维修费用,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排水井、化粪池等部位需要维修时,小区物业公司要及时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交书面请示,由住房保障中心审批同意后,物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管理中心派员做好施工监管。
小区物业公司未经住房保障中心同意,擅自实施维修产生的费用自负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无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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