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正式出台
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经今年2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5月15日,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正式印发了《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该收费基准价对应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星级服务等级越高,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越高。新标准明确,四星级物业服务收费最高,高层带电梯住宅收费标准为不高于1.9元/平方米·月,多层不带电梯住宅收费标准不高于1.1元/平方米·月。
物业服务分四个等级
等级越高收费标准越高
《标准》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相对应,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对应《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该标准目前尚未对外发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四星级最高、一星级最低,星级服务等级越高,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越高。
根据该《标准》,各基准价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装修协议》约定。
四星级物业服务高层住宅(带电梯)物业收费标准不高于1.9元/平方米·月,多层住宅(不带电梯)物业收费标准不高于1.1元/平方米·月;三星级物业服务高层住宅(带电梯)物业收费标准不高于1.7元/平方米·月,多层住宅(不带电梯)物业收费标准不高于0.9元/平方米·月;二星级物业服务高层住宅(带电梯)物业收费标准不高于1.45元/平方米·月,多层住宅(不带电梯)物业收费标准不高于0.65元/平方米·月;一星级物业服务高层住宅(带电梯)物业收费标准不高于1.2元/平方米·月,多层住宅(不带电梯)物业收费标准不高于0.4元/平方米·月。
物业费中包含与电梯相关的电费
维护费用等
同时,《标准》还明确,收费标准包含的绿化养护管理以绿地率25%-30%为标准,低于25%的物业企业应主动与业主协商核减,前期物业应在0.10元内核减。带电梯住宅第1层或未设置电梯出入口的其他楼层,约定标准时应降低25%,但需乘电梯才能出入的除外。
收费标准不包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以及供水、供热等动力设备发生的二次转供能源费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计量,经公示后据实、合理分摊。与电梯相关的电费、维护费用等已包含在物业服务收费中,但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除外。
《标准》自5月15日起执行
执行期为三年
《标准》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等委托方根据物业服务特点、服务要求、服务项目,拟定星级服务等级,在相应星级服务等级的收费基准价标准内通过招投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但新建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房项目(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或通过招投标确定收费标准时,不得约定四星级服务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具体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方面,《标准》规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或直接向业主征求意见等方式明确新的星级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调整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指导实施。拟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天,在专有部分占已交付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已交付物业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不反对的情况下生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另外,该《标准》自2017年5月15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该标准执行后,如物业服务合同期未满,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可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住建局、房管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甘发改服务〔2013〕2188号)和《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兰价办发〔2016〕139号)的规定,制定《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报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同意,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相对应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对应《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四星级最高、一星级最低,星级服务等级越高,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越高。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等委托方根据物业服务特点、服务要求、服务项目,拟定星级服务等级,在相应星级服务等级的收费基准价标准内通过招投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但新建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房项目(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或通过招投标确定收费标准时,不得约定四星级服务和对应的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具体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或直接向业主征求意见等方式明确新的星级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调整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指导实施。拟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天,在专有部分占已交付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已交付物业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不反对的情况下生效。
四、物业服务收费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严格按《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进行公示。
五、物业服务的测评与监督
县区政府负责牵头组织辖区物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街道、物业小区业主自治机构等共同对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测评。市物业管理协会积极对测评工作提供全程技术支持,并将测评结果与物业企业信用档案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管,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六、执行时间要求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5日执行,执行期三年。收到本通知后,如物业服务合同期未满,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可仍按合同约定执行。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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