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2月31日正式实施

2015/11/9 0:53:58      点击:

20131231日起,我市将实施《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及其他用房,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

  在管理办法中,最为引人关注的一条是,“市、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同时,“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系统平台,开辟信息发布渠道,宣传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此外,管理办法第八条指出,“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