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高空抛物拉起一张大网 结果却成了巨型垃圾桶
昨天,宁波一小区11楼掉下90厘米长刀砸伤女孩的消息在网上热传:
7月1日晚上7点左右,宁波一个20多岁女子小韩,正在鄞州罗蒙环球城小区里走路时,突然被一把长刀砸中,当即不省人事,后脑勺缝了八针后,她才慢慢醒来。
这是一把武士刀,刀身长约70厘米,刀柄长约20厘米,重达2.5到3公斤,因一对情侣吵架,男友拔刀想让女友撒气,女友怕他自残上前抢刀,不料,刀从11楼飞出窗外……
民警初步推断,那把刀在坠落过程中可能碰到了墙壁,之后再砸到小韩,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肇事女子因涉嫌“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鄞州警方刑事拘留。
高空坠物危害巨大,却屡禁不止,几乎成了城市的疑难杂症,杭州也不例外。这几天,杭州小区的高空抛物也是花样百出。记者走访发现,回迁房和群租房是高空抛物的高发地。
城北永庆坊小区,早年也是高空抛物的多发地,曾经从楼上扔下过剩菜饭、玻璃瓶,其中一块西瓜皮还砸烂了一辆别克车的后挡风玻璃……为防止高空抛物,物业不得不使出“绝招”——在半空中拉了一张60米长的尼龙大网,以兜住坠物,保护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这张网拉于2014年年底,现在情况怎么样了?效果如何?昨天下午两点多,我们再次去永庆坊探访。
拉起尼龙网的22幢居民楼位于小区最北面,紧靠上塘高架,网拉在22幢居民楼北面行车道上方约3米高的位置,一张绿色尼龙网,下面是钢管做的支架和水泥墩,尼龙网宽约5米,罩着路面一路向前延伸,大概有60米长,下面有10多个车位,沿着尼龙网一路向东,挂在上面的垃圾也多了起来。
有啤酒瓶、半个西瓜皮、矿泉水瓶、牛奶盒、一根“金箍棒”、垃圾袋等,网上还有一个小窟窿,还好这些都能兜住,有些不能兜住的,比如烧香剩下的小木棍,扔得一辆车的前挡风玻璃上都是。
走着走着,只听见“啪”一声,一块香瓜皮掉到网兜上,隔几秒,大概是吃完了,又扔一块下来!一共扔了四块。我目测了一下,应该是从七八楼的位置掉下来的,但没看到人影,吓得我连连往外躲;尼龙网外的区域情况就差很多,楼底脏乱不堪。
接着,估计有人开始理菜了,一根根老的苋菜根从天而降,七、八、九根,有的挂在网上,有的直接掉到了地上。
这幢楼每层10户,21层,共210户,住着很多老年人。问了几个居民,几乎都差点是高空抛物的受害者,对此也表示很无奈,有的说泼脏水的多,有的说倒剩菜剩饭的多。
我来到物业办公室,听到朱主任正在给保安队长打电话,处理高空坠物的事情:“7幢这里有个钢管掉下来了!社区打电话来问我知不知道,这不很被动吗?不管哪户人家掉下来的,先到受惊的大伯家里去安抚安抚情绪,不是说一定要追究责任,昨晚到现在物业还没回应,怎么行?派出所归派出所,我们做我们该做的!……”
“谁也想不到钢管会砸下来!”朱主任还心有余悸,又说,尼龙网是有用的,哪个小区会靠拉网来保护下面的人和车?说明这个小区已经(对高空抛物)实在没办法了……监控每家每户不现实,有时候明明知道是几层扔下来的,但也无法锁定扔东西的人,因为这是过道窗户,一层10户人家,看到也没用。
朱主任说,保洁员都是挑早上或者午睡的时候去清扫,也要避开烧饭时间去,烧饭的水有时候随手倒的,有两个保洁员还被大便砸到过,保洁辞职了好几个,都哭了,作为物业公司还要安抚好员工的情绪,不然没人要打扫了。
最近几年,每隔一段时间,快报就会报道高空抛物的新闻:
2014年9月,下沙伊萨卡小区,居民自发挂出60多条横幅——高空抛物,天怒,人怒!呼吁大家爱护小区。
昨天回访伊萨卡小区,物业刘经理说,今年4月,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整治群租房,现在小区租客少了很多,高空抛物的情况也少了。
2015年6月,九堡相江公寓嘉木苑,天降四把刀,在小区最热闹的地方,“哗啦”一声,紧接着又“哐当”一声,几块木板,四把刀,落在两位居民身后两米多远的小广场和单元门过道交会处,有西瓜刀、剁肉砍刀、水果刀、刨刀。
2015年11月15日晚上9点多,九堡蓝桥名苑一家水果店,两名店员正在门口打扫卫生,准备打烊,突然从楼上飞下来一只红色热水瓶,离两人就一两米远,热水瓶掉在地上后,炸开的内胆玻璃飞起1米多高!水果店当时开业一年多,经历的“头顶之灾”从一开始的扔烂菜叶、臭鸡蛋,到后来的鞋子、砖块和空酒瓶。
网上曾经热传,2013年11月5日上午,建德一高楼上突然落下一只装了液体的避孕套,正好砸到停靠在一家医疗门诊部门口一辆轿车的前挡风玻璃上,造成整块玻璃出现蜘蛛网状裂缝,至少损失近千元。
当时快报《好奇实验室》做过实测:在避孕套里倒进两小瓶、700毫升纯净水扔下6楼,结果前挡玻璃上被砸出了裂纹,但没有事故车辆上的裂纹密集。
那么,这个“水弹”落下的威力究竟有多大?《好奇实验室》曾经请杭二中学物理老师赵初蓓大致计算了一下——
700毫升的水,质量是700克,根据自由落体原理,下落速度大约18米/秒;因为“避孕套水弹”是软的,赵老师把撞击时间由硬物的0.01秒延长到0.07秒,根据动量定理可以算出,“避孕套水弹”对水平前挡玻璃的冲击力相当于砸上个20公斤左右东西,对倾斜放置的前挡玻璃差不多是14公斤。
高空抛物砸伤路人或车辆等,该怎么办?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甜说:法律的初衷是通过利益平衡来警示和杜绝高空抛物这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以,在找不到肇事人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向涉事楼栋的住户要求补偿。
当然,如果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需提供充分可信的证据,以证明事发时房屋内没有人。比如在出差、就医或购物,就要提供机票、火车票、宾馆住宿证明、医院证明、商场购物摄像记录等相关证据。在举证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还是会被法院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都市快报记者 金洁洁 文/摄
相关阅读:
高空坠物,“无责”≠“免责”
文/郝华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5年第11期/总第342期
随着小区高层建筑的不断普及,小区业主被高空抛物砸中的事件时有发生。有关此类事件的新闻也屡屡见诸报端,一定时期内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在这些高空抛物事件中,会涉及哪些法律知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现实中,笔者针对高空抛物问题与不少业主进行沟通过,其中就有一部分业主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并不了解。事实上,“事不关己,未必就能高高挂起”,没有责任未必就一定不承担责任。“无责”≠“免责”,你知道吗?
2015年7月20日下午5时左右,石家庄市学苑路附近的一个小区内,在紧临高层,进出大门的主路上由于正值下班的高峰期,来往的人群很多。突然,从主路南侧33号高楼上抛下来数个洋葱,重重的砸在路上,一个从此走过的业主险些被砸中。鉴于该楼屡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物业保安知悉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报警,并迅速封锁了“肇事”单元。警察到场后对“肇事”单元的各个楼层进行了排查,但是并没有发现“肇事方”。虽然此事件没有造成伤亡事故,最终以不了了之收场,但是由此引起的高空抛物风险不得不让人深思、总结。同样类似事件在深圳也曾经发生过。2006年,深圳好来居大厦高空抛物导致路人死亡案件,一度引起新闻媒体上的广泛报道。在那起事件中,由于警方未能查找到肇事方,受害人父母通过诉讼把好来居大厦北侧楼的74户业主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定该73户业主(其中一户业主有两套房)每户向受害方补偿4,000元,总计29.6万元。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好来居大厦北侧楼的73户业主不是肇事方(警方未能查找到)却成了被告,而且最终被法院判定承担补偿责任。我们反过来再看看前面所述的石家庄学苑路附近小区发生的那起高空抛物事件,如果那起事件造成了楼下行人伤亡会是什么样的后果?结论大家可想而知,那就是主路南侧33号楼上的业主们也逃脱不了承担补偿责任的命运。
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上述规定是国家从法的角度,以法的形式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明确下来,在某种条件下,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要承担责任。对于《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从社会稳定因素出发,通过小的不公平来避免大的不公平。试想,如果受害人受到楼上高空抛物的侵害,又查不出楼上谁是明确的侵权人,那么其后果就是没有人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受伤治疗以及伤残赔偿产生的费用就只能由其自己及家人承担,这对受害人本人肉体上、经济上的创伤打击很大。以法的形式在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下认定楼上可能造成损害的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尽管会使无辜的业主受到牵连)的好处,在于一方面保护了受害人,避免再加大其经济上的痛苦,另一方面是从社会角度考量,算得上是“紧急避险”,即让多数人共同补偿(小的不公平)来避免一个人独立承担(大的不公平)。
加害楼房业主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随意认定
加害楼房业主(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是随意认定的,它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同样,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免除相关责任。
首先来看加害楼房业主(使用人)承担责任的事实特点:
1、受害人受到伤害的事实清楚、明确。受害人在楼下正常行走,遭遇到楼上高空抛物的侵害,致受伤或死亡的事实存在,清楚无异议。
2、均未找到“肇事方”,即未明确责任方。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虽然及时选择了报警,但是仍未能查找到“肇事方”,也就是没有找到具体实施侵害的人。
3、承担补偿责任的业主系可能加害楼房的实际使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的业主范围仅限于加害楼房的使用人。这里的加害楼房系指受害人在其楼下行走受到了伤害,至于是该楼上的哪一层哪一户实施了侵害无法明确。加害楼房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再来看加害楼房业主(使用人)免除承担补偿责任的条件: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要想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可以从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以及抛掷物上来进行分析佐证,比如发生损害时,证明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或者发生损害时,自己所处的位置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以及所抛掷的物品自己根本就没有占有等。从司法实践来看,上述证据最好能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尽量不是孤证。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在警察机关或者法院单方不能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能够配合调取。比如能够提供发生损害时的摄像、视频资料等。总之,只要是对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有帮助的线索、资料都可以提供。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侵权人,其他人免责。
高空抛物事件中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2006年深圳好来居大厦高空抛物导致路人死亡案件中,尽管法院最终免去了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所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造成了财产、人身伤害,且系因一些公共区域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楼宇外墙皮、公共楼道里的闲置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物业服务公司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公共秩序、公共区域的管理者,负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责任。其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如果在管理、维护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里,法律上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发生高空抛物损害时,物业服务公司需举证证明自己的管理没有过错,否则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日常预防
物管、业主联动,普法宣传
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可以进行联动,定期组织宣传高空抛物的有关危害,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让业主们深刻、清楚地了解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且与业主大家的息息相关性。
业主自我约束,互相提醒、监督
对物业楼宇的管理,关键还是要小区业主的自我约束,因为业主们日常的作息起居都在这里,邻里之间也要互相监督,对窗台、楼宇等区域放置危险物品的状况进行善意的提醒,养成良好的放置习惯,尽力杜绝每一个存在隐患的风险点。
物业完善巡视制度,加强管理
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要制订完善的检查、巡视制度,责任到人并做到实处。以周、日为时间节点进行周期性排查,不留死角。“结果正义往往来源于程序正义”,只要日常的管理程序形成常态化、标准化,其结果一定会是圆满的。当然,在有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对易发生高空抛物的地点进行重点布控,必要时可安装摄像头进行监督。
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就像是一颗炸弹,隐藏在我们身边,随时有可能爆炸,它的存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高空抛物事件中,无论你有无责任,都有可能惹上纠纷,因为“无责”≠“免责”。
- 上一篇:楼道里的这扇门不能随便开! [2017/7/8]
- 下一篇:物业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01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