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制定物业管理法 及时解决物业业主纠纷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0月30日起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戴天荣等31名代表、马传先等31名代表、冯丹等31名代表、杨亚达等31名代表提出,建议制定物业管理法,及时解决物业和业主纠纷。
建议指出,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发展,但物业管理各主体权利、义务不清,业主委员会产生和运作缺乏制度规范,政府的监督管理缺少法律依据,大量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物业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不高,物业管理领域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公共部分的权属界定、物业服务费收缴使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设立、物业管理建管分离、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等问题仍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该部将积极争取在民法总则立法中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并认真研究总结法规规章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适时提出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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