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某小区物业车停在小区里被偷走 物业该不该赔

2017/1/11 13:21:42      点击:

29日凌晨,我停放在小区内停车位上的轿车被盗,物业是否有责任?物业该不该赔偿?”2016年01月9日,家住滨州市清河南路与中丘路交会附近小区的市民王先生致电市民服务热线12345反映,引发了公众对于责任归属问题的关注。

  “2日上午,我从家中出来开车上班,发现8日下午停在小区停车位上的轿车不见了。”王先生介绍,“随后,我赶忙拨打了110报警,并到小区物业去查看监控,结果发现9日凌晨,小区内来了6个陌生人,合伙将我车偷走了。”

  “让我气愤的是,物业人员半夜看到多个陌生人来小区,没有提高警惕严加防范,并且我车被盗的时候,途经小区大门,物业人员直接放行,也没有提出任何疑义。”王先生告诉记者,“我认为滨州的这个物业工作人员这种做法是不作为,应当承担责任,并且给予相应的赔偿。”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该位于滨州某小区物业,据工作人员介绍:“我们感到很委屈,小区进进出出的人很多,我们也不可能一一盘查,并且被盗车车上有自动蓝牙电子识别系统,可以自由出入小区大门,我们也不可能拦下车进行检查,也没有这个权利去处理这个问题。”

  小区停放车辆被盗的情况,近年来时有发生,其中,摩托车、电动车被盗的情况比较常见,汽车被盗的情况则相对较少。然而无论出现的概率高还是低,一旦出现财物被盗,业主除了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外,后续更多的可能要和小区物管方面进行磋商赔偿。停在小区里的车被偷了,除了报案之外,找物业公司交涉往往是当事人的第一反应。理由也很简单:车停在你的管理范围内,我还付了停车费,车丢了你当然得赔。那么,如果业主发生了诸如此类的事情,究竟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说法:取决于双方合同约定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的彭海律师。彭海介绍:“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或受损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的保管责任,同时业主交纳了停车费,并办理了相关的车辆出入库手续,则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即包括了车辆保管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要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对车辆的保管进行了约定,如果约定了车辆保管的义务并交纳了车辆管理费,物业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反如果没有约定车辆保管的内容,也没有交纳车辆管理费的,物业公司则可以在物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据了解,近年发生失窃事件的小区,大多都有物管收费偏低、小区安保设施陈旧、安保人员不足等问题,而较低的服务收费与较低的物业服务水平基本是成正比的。为避免因小区车辆受损或失窃而产生纠纷,业主与物管公司双方应及时明确“停车管理”的性质。业主应加强安全意识,如及时投保财产保险,转嫁和降低风险。长远来看,小区成立业委会是解决小区内部问题的重要举措。毕竟只有当小区的物业管理与收费尽可能做到质价相符时,小区的各项日常工作才能得以健康开展,物管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也能得到完善。